□ 本報記者 唐 榮 李文茜
□ 本報通訊員 王曉改
借款人為獲得還款寬限期,送來普洱茶進行質押,三年后質權人卻無法將茶葉物歸原主。近日,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,判決質權人向借款人賠償損失。
法院查明,2017年,孫某向張某借款230余萬元。截至2018年7月,孫某仍拖欠本金及利息170萬元。為了向張某清償債務提供擔保并獲得還款寬限期,孫某向張某交付了13箱普洱茶,作為借款的質物。
由于孫某一直未償還借款,2021年5月,張某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孫某償還剩余借款。案件審理過程中,孫某當庭稱其交付給張某的13箱普洱茶,是某茶行銷售的某品牌2014年曼莊種類普洱生茶,每箱6筒,每筒7片,每片357克,張某亦當庭確認收到茶葉的事實。
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,孫某提起上訴,2021年12月,雙方在二審中達成和解,約定孫某在和解協(xié)議簽訂當天向張某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師費共95萬元并撤回上訴,同時孫某將此前交付的其中5箱茶葉贈予張某,張某需在和解協(xié)議簽訂后3日內將剩余8箱茶葉返還至孫某指定場所。
之后,孫某多次向張某催要茶葉,但張某一直推脫,僅返還1筒7片茶葉,剩余47筒329片未返還。無奈之下,孫某再次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張某按照起訴前其購買同品牌2014年曼莊種類普洱茶價格賠償損失,共計100萬余元。
張某辯稱,質物并非2014年曼莊種類普洱茶,并當庭提交了一箱普洱茶,但孫某否認是涉案普洱茶。關于茶葉的價格,孫某提供其于簽署和解協(xié)議前一周內銷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莊普洱茶的銀行交易流水,可見每件售價87500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在雙方此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,在案證據(jù)可以顯示質押的茶葉是某品牌2014年的曼莊普洱茶,張某應當賠償329片普洱茶對應價款。
根據(jù)孫某于簽訂和解協(xié)議前一周內銷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莊普洱茶的銀行交易流水,該時間與損失發(fā)生的時間接近,且該出售價格并未超出案涉茶葉作為質物擔保的債權數(shù)額,因此參照該價格,法院判決張某應賠償孫某損失68萬余元。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
承辦法官表示,質權分為動產(chǎn)質權和權利質權。動產(chǎn)質押是指債務人將其動產(chǎn)移交給債權人占有,將該動產(chǎn)作為債權擔保的法律行為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以其占有的財產(chǎn)優(yōu)先受償。接收質物的債權人即為質權人,質權人負有保管質物的義務。本案中,孫某將普洱茶葉作為質物交付給張某,但張某并未妥善保管,應當對孫某進行折價賠償,折價標準按照損失發(fā)生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賠償標準。